员工患上乙肝,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劳动者的乙肝病已过了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属于此类情形,用人单位还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不可以要求解除的,现在明确规定了不得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更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了。
当然劳动者自己愿意要求公司解除,那是没问题的,即使你什么问题什么病都没有,而且你也不用任何理由,你都是可以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企业提出来的,你又答应了,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