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所有车辆在装载时嫌野,不能超过下列规定的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55吨。
(六)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度2.5米。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货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米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55米。
二、超限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质量超限。
对检测出的超载车辆责令其自行卸载,卸载后复检不超载,按规定上限处罚后方可放行。处罚标准如下:
超过认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
超过认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5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4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4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6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7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8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9000元罚款;
超过认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10000元,超出认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每超限1吨罚款2000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车辆,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罚款5000元;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罚款10000元;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罚款20000元;超限比例超过30%的罚款30000元。
(二)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
对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
1、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超载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3、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0000元罚款。
(四)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0000元罚款。
(五)货运经营者擅自芹山喊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唯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