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2.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区别于未遂的“欲达目的而不能”。“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1)如果犯罪客观上注定要失败,但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可以进行下去,因主观原因而停止的算中止。
(2)但如果犯罪本来能够进行下去,行为人以为无法进行下去而停止的属未遂。
3.彻底性:
(1)必须彻底放弃了本次犯罪,而不是觉得条件暂时不成熟,后面伺机再来。
(2)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
4.有效性: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也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二、中止与预备、未遂的区别:是否具备自动性。
1.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基于良心发现、悔悟、对被害人的同情和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而停止的,成立中止。
(2)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等的纠缠而停止犯罪通常认为是自动停止,希望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也属自动停止。
(3)看到呼啸的警车,严打的标语等使其意识到法律的存在而停止是自动。但假如是在被害人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听到呼啸的警车误以为是冲着他而来因害怕被抓住而停止的,属被迫停止,构成犯罪未遂。
2.不属自动停止的几种情形:
(1)因生理或心理的严重缺陷而未能将犯罪继续下去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2)因认识错误产生错误或错觉,误以为发生了阻止犯罪到既遂的因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3)因有路人经过害怕被抓住而停止,通常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因素。
(4)因犯罪对象没有出现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5)碰到了有利的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导致成立犯罪预备或未遂。
3.中止犯“自动”的程度问题:定犯罪预备、未遂,必须是客观因素达到了阻止犯罪进行的强度,否则,即使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如果行为人还能将犯罪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动停止的,也定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