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禁止这些地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是完全必要的,是合情合理的,否则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