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完税价格表》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如:1部手机的税率为10%,多部手机则需按照货物方式报关了。具体问题,请直接拨打12360服务热线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