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喊烂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拦渗拦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简胡日期。
这位伙计你的理解还是有问题啊。而且你认可的回答也是错误的。
二建教材我没看过。根据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为竣工日期,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规定第十四条:以通过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的时候按照程序:乙方向监理提出验收申请;总监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由监理方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方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验收要叫齐五大主体代表,还必须要请质监站监督验收程序。也就是说从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到正式验收,快则两三天,慢则一个星期。验收合格时间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间怎么可能是同一个时间呢。如果乙方把关系处的比较好,甲方对斗弊工期要求又不是那么苛空纤族刻,合同也不涉及工期奖罚问题,那竣工时间怎么填还是很好达成一致,让各方都满意的。
如果甲方对工期要求苛刻,合同又明确了工期奖罚条款,那这一条就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因为这能差竖帆出很多的钱,不过对施工单位来说,能不罚款就算不赖了,至于奖励那钱可不是好拿的。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拿到第三方鉴定,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视做工期顺延。我理解应以委托鉴定时间为竣工时间。
至于答题,我帮人答的是以1月5日为竣工日期,应对乙方进行工期罚款。可我看网上的标准答案说是以28号为竣工日期,应予以工期奖励。今年我要分够了就算了,要是正好差几分我就要提出查卷申诉。
题目是问的竣工验收日期是察绝明败告哪一天,按合同里的说法,工程竣工日期是28日,验收日期是1月5日,该宏哗怎么理解啊?
验收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两回事吧,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不对,大家一起讨论~
就是以实际验收日算,他拖延不验收可以追他磨橡,甚至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他,但验收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做的瞎凳旁有粗庆瑕疵,那就另当别论了。
以竣工验收合同签订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