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1700+3400
(2)销项税:15000*0.17+15000*0.17+(10000*(1+10%)*0.17+(4*6360/1.04)*4%/2
(3)应纳税:销项税-进项税
说明:
1、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旧物资收购的规定,以前是可以按照收购的10%抵扣的,不知道你的题目是什么版本的,现在没有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所以前面的计算按照不能抵扣计算
3、赠送产品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近期有同类货物的按照,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果近期没有按照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近期售价;如果都没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利润率)
A有销售价格,无B 的销售价格,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10000*(1+10%))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因为摩托车这类的消费品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按照4%减半征收。
进项税:1700+3400+170=5270 销项税=15000*0.17+15000*0.17+12500*.17+(4*6360/1.17)*0.17=10921.41应交税=10921.41-5270=5651.41
进项税:1700+3400
销项税:15000*0.17+15000*0.17+(10000*(1+10%)*0.17+(4*6360/1.03)*4%/2
应纳税:(5100+1870+494)-5100=2364
1、170不能计入进项。应为你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旧物资收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3、赠送视同销售。因为你只有A的销售价格,而无B 的销售价格。就只有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税(10000*(1+10%))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你没表达明白,如果是抵扣了的。应按17%纳税,如没抵扣,按4%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