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起诉状中只说要归还本金并赔偿,没明确说要利息的,法院判决支付利息不属于判非所请。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已经主张损失赔偿,如果被告应付款而未付款的,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的利息损失可以认定为是损失的一种,法院的判决并未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法院在庭审中,一般应该要求原告就赔偿的内容进行明确,也就是应该要求原告来明确要求赔偿是什么项目或内容,然后再根据原告的要求来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属于判非所请。如果判决还未生效,那被告可以上诉,申请撤销此判决。如果判决已生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我觉得原告的诉请跟法院之间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原告要求归还本金并赔偿,这个赔偿具体指什么?是否可以认为法院将判的利息算作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还有,在庭审中原告是否对赔偿进行了说明,可以用利息作为赔偿之类的?
1、属于判非所请。
2、若未生效,请上诉;若已生效,请申诉,提起再审。
这个不一定哦,在庭审阶段,法官还可以问原告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有增加或变更,庭审笔录会记录的。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说了要归还本金并赔偿,法院将利息算做“赔偿”也说得过去。毕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