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所做笔录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俩个方面,第一、未成年做出的与年龄、智力状况不相符的证言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如果是关于民事纠纷,那么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做出的民事行为需要监护人追人才有效。如果是关于刑事案件,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否则程序不合法,该笔录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份笔录无效。因为,按照规定,与未成年人做笔录,要通知他的法定监护人在场。我想,该校长是法盲。如果有证据证明这做笔录的经过,该校长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
无效,原因倒不是程序上的问题。而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作出与其年龄、认识程度相符合的证明材料,才能予以确认。而你说的情况里,显然一个九岁的小孩是没办法对什么狂犬疫苗等问题有心智上的认识。所以这份证据是不可能被采纳的。
也是有的 不过小学生容易受人左右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