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与渔!
一、分析: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实际给付金钱时,合同成立;定金具有预付、担保、惩罚等功能。定金的金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不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约定了定金合同和约定违约金的,可以选择一种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
二、分析:不安抗辩权。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