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
“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扩展资料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形式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 优劣程度,它反映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质量保障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货币表现,它 反映出等价交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
价格合理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 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 规律合理确定。
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大多是借助计量器具确定的,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示值进行结算,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必须准确无误。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其表现 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饭馆强拉客人进餐,书摊在出售一本紧俏书时强迫读者必须另购一本滞销书,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对消费者 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平交易权
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这种行为无论在售前申明还是售后答复,都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