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票还是先付款,两种做法都可以,由两方商量如何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诚然,卖方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方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买方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方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无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前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一直不能统一,而且对于此罪与彼罪、行为犯或是目的犯等至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华税办理大量的涉税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过于粗陋,无法准确反映立法者目的,司法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机械的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导致虚开犯罪定性不明,单纯地从“行为犯”角度出发定罪量刑,不考虑本罪所保护的特定法益,也不考察行为人实施虚开行为的主观目的。
对于行为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仅存在发票品名变更的“变名销售”行为,或者国有企业或者从上市公司为虚增业绩的对开、环开行为等类似案件,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对于虚开数额的认定也是众说纷纭,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认为虚开数额的认定应结合实际,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只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仅非于此,还有待刑法进一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的适用情形,避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开发 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 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 票后才能支付货款,以此要求卖方先开发 票,业务员凭发 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方;
2、买方通知卖方结账,卖方便将全额发 票送至买方,买方工作人员却只先支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方次日来取款,或者以银行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先开发 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一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 票;
2、如若买方坚持要求先开发 票后付款,可要求买方在接受发 票的同时,以书面形式签下一份“先开发 票,款未付或款日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公司入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 票张(发票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以上金额我公司尚未支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方)
年 月 日
这种单据在送发 票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若对方表示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不一定的,可以提前开的,也可以随货物一起,也可以时候开,具体看初级经济法
你好, 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没有硬性的规定。
实务中大多数情况是先开具发票后收到款项,但是也有的交易是先付款后开发票。采用哪一种取决于公司站在买方还是卖方的角度来看待此次交易。对于买方(付款方)而言,是收到货物以及发票后再付款风险最低,对于卖方(收款方)而言,先收款再开票会减少资金的压力以及回款的风险。此外,具体如何选择还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双方的关系以及交易双方在产业中的地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审核相关的合同,结合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