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辞去公职指的是政府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工作岗位;而辞职在广义上泛指所有行业主动离职的行为,而实际上的狭义概念则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解释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解释:
第一,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去公职正是择业权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否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
第二,辞去公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务员行使辞去公职权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本人首先提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以避免对机关正常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第三,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业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后,其在原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去公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重要岗位任职的以及具有法定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样规定,对于保证国家公务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对于保护国家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