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受害人居住地是否还属于其他在管辖上有意义的地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是关于指定管辖的范围和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较宽,实务部门对网络犯罪“犯罪地”的理解和实施标准不统一,特别是在多层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哪些案件应指定管辖,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做法。管辖权异议也成为网络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抗辩的重要理由。
第二,对于指定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起诉或审判阶段仍然需要执行指定的管辖程序。实践部门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方法。此外,对于平行调查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是否应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报请上级机关依法指定管辖权。
“不同地区的做法也有很大差异,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珠海昆仑镜科技数据研究院电子数字取证刑事技术侦查局的法务工程师如是表示。
第三,我国指定管辖制度与现行拘留制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张力。由于大多数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是由基层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处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进行不同层次的审批,这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虽然指定管辖的时间不包括在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长时间拘留的问题,从而影响执法和案件处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