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被集体收回;
闲置两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可被集体收回;
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可被集体收回;
“一户多宅”的,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集体一部分资金;
经批准重新申请了新宅基地后,旧的宅基地可被收回;
农村“五保户”逝去后留下的宅基地可被收回;
宅基地用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可被收回(有偿);
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宅基地被收回(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