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如何赔偿?

2025-03-12 1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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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青春损失费、分手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2、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
“青春补偿费”、“分手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3、自愿给对方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支持为由要回来吗?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4、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可以要男方给予补偿吗?
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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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标准就是从恋爱开始到婚姻结束,对方为你花销的每一分钱,还给对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既然双方的年龄都在往上涨,就没有说谁的青春没有损失。列个清单,该还还,还不起就贷款。

回答5: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在法律上并无规定,所以其能否被支持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实务中青春损失费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首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任何规定,其既不产生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也非不当得利,所以其产生属于自我救济领域。
其次青春损失费仅基于男女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产生,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不会禁止,而且如果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请求返还,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后约定青春损失费以金钱弥补一方的青春时光,与道德社会相违背,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它也会慢慢消逝。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而且婚恋的基础是婚恋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
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及损害赔偿均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确定青春损失费,所以“青春损失费”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官判案要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准绳,自然就会失去法律的支持,法院当然也就无法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