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2025-04-23 16: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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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