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什么内容,当事人到现场开罚单的人还在,应不应该撤单

2025-04-06 13: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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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 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 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 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 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 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 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 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 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 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 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 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不应该的。

回答3: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其实这些是我们公民都应该知道的 不然可是会发钱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