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花费多少?

2025-04-06 0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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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资料相关下载: 表格一、表格二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问题 1、 哪些眼镜行业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眼镜产品。 注:眼镜制造企业中,产品 100% 出口的企业无须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2、实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有哪些?企业必备的设备有哪些?相关的产品标准是哪些? 详见附件 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范围与企业必备设备和相关标准》。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 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换)证程序是怎样的? 详见附件 2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换)证程序》。 5、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验配眼镜 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还需提供连锁企业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6、哪里可以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可以登陆中国眼镜协会网生产许可证专栏( http://www.chinaoptics.com/XKZH/xk-cx.html )、全国眼镜标准化中心( http://www.ogc.com.cn/dynamic/yjxkz/index.htm ) , 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照规定填写后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向市眼镜商会索取。 7、谁受理企业的取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8、谁组织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对于只申请 1 、 2 、 11 申证单元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 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2 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眼镜产品审查部组织。 9、抽样产品送到何处检测? 抽样产品送到由《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批准的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10、何时开始无证查处? 眼镜产品生产 许可证各申证 单元无证查处的时间如下: 第 1-5 申证单元(镜片及镜片毛坏) 2004 年 9 月底; 第 6-10 申证单元(眼镜架及成镜)、第 11 申证单元(验配眼镜) 2005 年 3 月底。 在境内生产和销售上述眼镜产品的企业,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否则将按无证查处。 11、企业获证后是否就一劳永逸了? 不是的。审查部每年对获证企业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生产条件与产品品质检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同样要受到性质程度不同的处罚,企业一定要坚持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一般生产许可证期为 5 年,自证书批准生效之日算起。 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哪些费用?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费用包括:申证单元生产条件的审查费用、抽样产品检验费用、公告费用三部分。 生产条件费用为每个企业 2200 元人民币,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 440 元。 单独申请许可证的连锁店,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 2200 元。 公告费为每个申证单元 400 元。

回答2:

全许办[2005]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转自 http://www.bjtsb.gov.cn/infoview.asp?ViewID=7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尤其是验配眼镜企业更为突出。为了保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力度,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快受理和审查工作进度。必须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生产许可证工作范围内的其他条件,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同时,为了进一步解决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和现场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将对部分眼镜产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 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总局将于近期发布公告,开始对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及眼镜镜片(车房片)等五个眼镜产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尽快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二、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关于验配连锁企业的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1、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2.2.3规定的原则,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1)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所有从事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均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加工制作的,加工制作厂点必须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5家以下的,全部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为6至25家的,随机抽取5家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为26家以上的,随机抽取8家进行现场审查。 2、原细则9.3.1修改为: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需要现场审查的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 3、原细则9.4修改为: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公告费为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三、对其他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1、关于《眼镜细则》3.1款规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的含义,全许办[2004]50号文已作了解释,为避免误解,再次说明如下:对眼镜验配企业,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眼镜的“验光配镜”、“零售加工”、“眼镜经营”等内容方可受理;仅有“眼镜零售”的,地方局不予受理,这些企业也不得从事眼镜验配业务。这些企业如要从事验光配镜业务,应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取证。 2、对于统一加工制作的验配眼镜连锁企业,各连锁店应当与验配眼镜连锁企业一起申证取证,否则各连锁店的验光结果不能作为配镜依据;对只进行验光,不具备配镜条件的眼镜店,在完善配镜条件之前,不得从事配镜业务,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3、对医疗系统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列入发证、查处范围;只有医院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而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暂时不予受理,也不进行无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