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24-11-20 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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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个方面层层递进,环环紧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破旧的国家机制、废除旧的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实现“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统一立法和执法、法律面前平等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内,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严格执行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实施国家行政的原则。它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确保人民在制度和法律上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且要确保党的制度和法治地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的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制度和法律上的贯彻执行,促进党的各项工作的发展。承认法治。

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切实执行法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治

回答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体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制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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