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百元的物品,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涉嫌盗窃,依法要承担治安行政责任。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物资价值不到1000元,不涉嫌犯罪。
纵横法律网-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张宰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