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判决之前的先期羁押都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如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二日。
算在内
会的,算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