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有: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关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表中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Q !M_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