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事信息、认定违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点、限同告知事救济途径(即列行政复议机关、诉讼机关及相应限)、作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加盖公章)、落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