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规定高温就会停止上班。因为国家层面对于防暑的规定只见于60年代初,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在超过多少度时就停止工作。
该《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近46年,不仅很少有人知道,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也早已不合适宜,亟待修改,但我国各省市倒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少地方性规定。
地区规定
1、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以及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等等。
2、重庆和南京等有火炉之称的城市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当当地气温达到40℃以上时劳动者不用上班,39℃时只上半天班。
3、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温劳动保护
40度。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温劳动保护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全国只有重庆市率先针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立法 。具体内容可以点击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网址: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5/17/content_617128.htm。第八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国家层面对于防暑的规定只见于60年代初,当时的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但也没有具体规定在超过多少度时就停止工作。
该《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了近46年,不仅很少有人知道,而且其中的许多规定也早已不合适宜,亟待修改。
但我国各省市倒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不少地方性规定:
深圳市出台《深圳市高温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对高温条件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做出了五项具体规定:在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40摄氏度时,应停止工作;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以及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等等。
重庆和南京等有火炉之称的城市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当当地气温达到40℃以上时劳动者不用上班,39℃时只上半天班。
40℃以上,有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