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2025-04-27 23: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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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徽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财  第一条 商会名称:“河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HeBeiAnHui Champer饼Commerce简称HACOC o  第二条 本会性质和组成人员:本会是由在河北从事工、商、服务业和各界安徽籍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广大的驻冀乡友为传承徽文化、弘扬徽商精神。服务河北、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督促会员依法经营、依法生产,依法办事。  (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宣传河北、安徽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报务。  (四)加强会员与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提高会  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五)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和道德规范,做到爱国守法、文明诚信。  (六)开展会员、乡友之间的联谊互助活动,努力为会员开拓更多的生存、发展空间。  (七)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承办冀皖两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九)编辑出版行业报刊、开办商会网站会会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法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按时交纳会费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二)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本会“会员待遇”的权利。  (三)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除享有上述四项权力外,同时区别增加享有下列权利:  ①理事  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在企业发展中可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②常务理事  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  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的服务;  商会手册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宣传、企业介绍;  商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副会长  参与商会重要活动的决策;  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征得会长同意,以商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  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商会手册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  商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标准为:  会长或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常务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理事活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特殊情况按标准缴费有困难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适度减交或免交。  (五)与本会保持通畅的联络渠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达1年以上或不按时参加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  (三)推选顾问指导委员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财务报告和预算、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孰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定和变更商会法定代表人,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合并。  (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聘请商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等。  (八)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l -4名、监事2-5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职责:  (一) 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指导委员会。顾问指导委员会有名誉会长、顾问等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品行端正、热心、责任感和为会员服务的意识强烈。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经批准均可为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 1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会费管理办法,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商会领导的参与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的簪理办法,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