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如下: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向的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1.主要是危险来源、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防卫造成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也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
但是,在来自人的不法侵害场合,如果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制度。例如: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甲对于丙的损害,有2种可能,其一是误认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按照假想防卫处理。其二是甲知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这属于避险的性质。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⒉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
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而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过当。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