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员工需要携带齐全的资料方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x0d\x0a\x0d\x0a资料如下:\x0d\x0a一手房提取:\x0d\x0a(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x0d\x0a(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x0d\x0a(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x0d\x0a(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x0d\x0a\x0d\x0a二手房提取:\x0d\x0a(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x0d\x0a(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x0d\x0a(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x0d\x0a(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x0d\x0a\x0d\x0a《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0d\x0a第二十四条\x0d\x0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x0d\x0a(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x0d\x0a(二)离休、退休的;\x0d\x0a(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x0d\x0a(四)出境定居的;\x0d\x0a(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x0d\x0a(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x0d\x0a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x0d\x0a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x0d\x0a\x0d\x0a第二十五条\x0d\x0a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x0d\x0a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扩展资料:
提取流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但是员工需要携带齐全的资料方可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资料如下:
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手房提取: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有购房合同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