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可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后扣除。
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