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联系;
区教育局在本区普通高中(包括民办)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安排学校;
学校对转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经测试,学校同意接收的,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凡户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本市的学生,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转入学校应在学生转入后出具转学回执,发送到转出学校,然后由转出学校提供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