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一方面,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标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换或者修理。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进行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进行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更换、退货、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备注:进行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负有保存完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