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方式都具备法律效力
甚至:不是所有在做电子签名服务的,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
电子签名的发展
野蛮生长式的电子签名方式,早期曾经出现过纸质合同手写签字,通过扫描方式存储,以及通过PS抠图的方式,保存白底黑字的签名图片,用于复制粘贴在需要签名的文档上,当然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国家发布正式的电子签名法后,有提供合法电子签名的第三方平台陆续出现。
当前合法电子签名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数字证书方式和生物特征识别方式。
数字签名:通过国家颁布CA认证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身份识别,制作具有代表身份意义的数字证书,这样的证书使用在电子文件、合同上!就像国家颁发的公章用于纸质合同上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生物特征识别:通过电子设备进行手写笔迹签名的输入,会采集签署人书写过程中的笔画、笔序、笔压、笔速、签署时间等多维行为特征信息,形成数据包,采集完成后,签名字体具备笔迹识别功能,通过算法提取签署的生物特征信息,能够通过笔迹学原理,追溯还原笔迹的成因,分析笔迹走势和书写习惯,进行智能比对,可以有效识别是否为本人签署。
前者需要U盾、证书等物理介质来实现身份识别,应用场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对面签署场景以及需要留下文书类证据的场景中,数字证书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无纸化签署目的,同时对于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赖增加使用了成本。
静态的身份识别不能表达意愿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主要分为两类,静态生物识别方式以指纹、面部识别为代表,因其客观存在的属性,能够表达“签到”的行为而无法表达“确认”的行为;
而笔迹作为一种动态行为生物特征,具有主动意愿表达优势,从而成为电子签名生物特征身份识别及行为确认的理想方式。对应到电子签名法,就是能表达签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
基于传统签名的原理,结合电子设备采集留样保存数据的优点,提出的签名电子化应用方案。
相比传统笔迹鉴定,强调笔迹特征,电子签名受书写载体、书写的工具的影响,很多笔迹特征会发生变化。从鉴定角度来讲,手写的笔迹数据尤为重要,在司法层面更有价值。
不是,满足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才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建议选择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并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又有,《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综上,契约锁提示已使用电子签名或即将启用电子签名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选择可靠的电子签名服务商。
这里要参照一部重要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必须帮你划一下重点,只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是“可靠”的呢?《电子签名法》中也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第二点,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第三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本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可靠的电子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