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拨付流程
⒈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②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③街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有无工作、有无固定收入证明;④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或人事档案);⑤领取供养待遇人员工商银行活期存折;⑥死亡离退休人员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需持离退休审批表;⑦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⑧供养直系亲属系伤残人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 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属因工死亡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由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持证按月到企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费,直至失去供养关系。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伤残1至4级退休后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应持劳动保险登记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无固定工作(收入)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到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批手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其中,驻市四区的企业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企业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表,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