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所以,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否则收取开瓶费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酒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单方面的店堂告示对消费者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消费者有权拒交“开瓶费”。
因加收开瓶费100元,王先生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诉至法庭。日前,海淀法院认定该开瓶费为不当得利,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王先生和朋友于2006年9月13日在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因自带一瓶白酒,服务员要求他支付了100元的“开瓶费”。付款时,王先生要求工作人员在开具的商业小票和发票上按实际情况注明“开瓶费”字样,但被拒绝,仅在商业小票上注明为“服务费100元”。
王先生认为,“开瓶费”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是强制性收费。酒楼收取自带酒水开瓶费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返还100元,并赔礼道歉。
但湘水之珠大酒楼以提供的菜谱中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元/瓶收取服务费”内容为由拒绝返还。
在法院的判决中,认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格式条款,是无效的。酒楼收开瓶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目前国家没有明令的条文来证明是否合法!
但是,有案例说明!这样是霸王条款!
不符合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