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吊销那就好,省得重新去考,正常使用就行!
一、交通肇事罪会不会吊销驾驶证?
交通肇事罪是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 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被判缓刑刑罚的驾驶证没有吊销。这样的情况需要及时的到交警队申请吊销的。因为交通肇事被判刑以后,有携带法院的判决书。到办案的交警队申请吊销驾驶证处理的。因为只有被判刑以后。有判决书以后。到交警队才可以办理吊销驾驶证的。因为没有判决书。交警队是没有办法吊销驾驶证的。因为早一点吊销驾驶证。也可以早一点去重新取得驾驶证。所以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以后。有及时携带法院的判决书。到办理案件的交警队。申请吊销驾驶证处理的。早一点吊销驾驶证。5年后可以重新取得驾驶证考试资格的。因为交警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所以他们也是没有办法吊销你驾驶证的。所以当你拿到驾驶证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到交警队申请吊销驾驶证处理。这样会在五年后就可以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早一天吊销,早一天取得的。
因交通事故判缓刑驾照怎么办?
如果判刑是因为交通肇事,且判缓刑,是可以继续使用驾驶证的,不用处理的。如果是交通肇事,那么就是交通肇事构成犯罪而判缓刑,你的驾驶证就应当吊销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缓刑吗
交通肇事能够被判缓刑,而且现多交通肇事行都缓刑方式来宣判,不过有些限制也根据高院司法解释对定程度交通肇事财代罚(规定学术界有争议)所判缓刑也正常。
没吊销很好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交管局对相关问题的解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必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而,本案交警部门在主体资格与处罚权限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并且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的分歧点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和行政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方面。
第一,本案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交警部门享有管辖权。结合基本案情可知,交警部门在二年内已经发现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显然不符合该条文的直接规定,因而不应适用该条文否定交警部门的管辖权。对于违法行为虽被发现但未经处罚,超过二年是否还能再予处罚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解释上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罚不同,它实际上是法律为交警部门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非行政权力,对该处罚交警不享有任何裁量权,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上的义务。
第二,本案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因交通肇事犯罪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应遵守的办案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安部的规章也仅抽象规定“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参照该规章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的抽象性,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处罚的合理时间,以便判断处罚是否及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一般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般按60日作为履行期限。因而,参照上述规定,法院以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作为判断处罚是否及时的基准点较为妥当,并根据逾越该基准时间的长短确定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