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之妇和他人同居10年,闹分手,可以补偿自己吗?

2025-04-05 06: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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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但是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望采纳,谢谢!

回答2:

不可以,同居是你情我愿,又不受法律保护,别想补偿自己了,她老公不找你算账就错了,你已经插足别人的婚姻了,属于小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