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即普遍性、法律性和经济法特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备的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敢于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