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有对你养父母有义务,亲生父母那边 你可以不用管,你给领养了就已经不属于你亲生父母家的孩子了 只是有血缘的关系。 如果可以 你每年过年的时候给他们买点东西 就算可以了。养大过生,你20年来养父母对你的好 像对待亲生的一样,你少跟你亲生的父母联系 你的养父母会心里难受的。不管怎么说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你的亲生父母来找你 只是贪图一点利益,并不是真正的想你,如果是 为什么你小的时候不来找你呢。非要等你有点小成就了才来。再说了 他们对你是没有感情的。
这个问题,以92年为分界线,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
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如果你父母是在92年以后把你送人的,而你与养父母之间又没有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如果送人发生在92年之前,依一般之法理及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这样就要看92年之前有没有规定,很幸运,有的。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这条规定,你们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所以如果收养关系成立,你和养父母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具体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可询问当地民政局。如果无法进行登记解决,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
很理解你现在的心情,但亲生父母赋予了你生命,养父母哺育你长大,他们都是你的亲人,都应该去关心他们。你的生父母当初把你送人,也许出于无奈,相信他们是很爱你也很后悔的。希望你原谅他们,并适当尽一些孝道,这样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安慰,同时也是为人在世的基本原则。有的被送养或遗弃的人竭尽毕生之力找寻自己的亲生父母,有的至死也未如愿,留下了深深的遗憾。同他们相比,你是幸运的。你应该珍惜骨肉亲情。追根溯源、叶落归根是人类不可磨灭的天性。要调整一下心态,好好思考一下。如果你一味地全盘拒绝你的亲生父母,不仅法律不允许,也会受到良知和伦理的拷问。照此下去,你周围的人都会认为你太绝情了。当你有了自己的孩子时,你也许会有深深的体会。个人想法,供参考。
他们当时将你送人也是没有做过任何手续,所以送人也是法律不认可的。虽然告到最后可以分离亲生关系,但是老人的赡养义务是剥离不掉的,再说了,就算赡养,不是家里有很多孩子吗?一个农村人,一个月要多少赡养费呢?一群孩子一分,你还能分到几十块啊?
我觉得亲生父母还是得照顾的,毕竟没有他们你是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也不会有成就,但是是有限度的。不能让他们变成索取。户口的问题直接用法律的途径,我想应该没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