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个问题,你问过,我把我在那边的回答复制给你
以92年为分界线,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
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如果你父母是在92年以后把你送人的,而你与养父母之间又没有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如果送人发生在92年之前,依一般之法理及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这样就要看92年之前有没有规定,很幸运,有的。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根据这条规定,你们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所以如果收养关系成立,你和养父母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具体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可询问当地民政局。如果无法进行登记解决,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
因为你与养父母之间没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所以你与亲父母之间的关系应该还是存在的,不过你只需要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且按当地生活水平,你们兄弟姐妹几个平分,不需要你一个负担。对于你这种情况,你也可以问下,因为你是收养法出台前收养的,没有手续能不能被认定,可对当地民政问下,如果可以,你就与亲父母没任何关系了。
从法律上讲,你只有明确了你和你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才能脱离与你亲生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而户口在哪里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所以,你需要向民政部门咨询一下像你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办理收养手续或证明。一般情况会办理好的。办理了收养手续你的户口也就随之迁过来了。
我觉得理论上而言,你本身其实并没有建立收养关系,因为你们当时肯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至于迁户口并不能改变你和你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比如女方嫁到男方家,户口迁出,难道就不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么?),所以我认为还有义务要承担的,至于当初送人的原因,我觉得你要看看是否有苦衷,毕竟谁也不想把子女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