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807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简称“安保工程”,下同),加强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保工程应按照“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提高我省公路交通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
二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安排,分期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坚持目标考核,责任到人;坚持跟踪调查,注重后续评价。
第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安保工程的统筹规划、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行业管理工作;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安保工程建设的业主职责和本辖区内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州组织安保工程实施,负责辖区安保工程日常养护与管理。
三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第七条 安保工程应先设计、后施工,杜绝“三边”工程。工程设计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四制”管理;本着方便组织管理的原则,业主可以分不同的工程类别(标志标牌、钢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等)组织招标投标,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安保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严格安保工程合同管理。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按线路、路段或县市区管养范围划分合同段,原则上以每条线路为一个合同段;同一条线路里程较长的,可依据工程规模或地形条件划分2—3个合同段。
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工程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查。
四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执行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判定标准(见附表),注重实施方案、公路环境、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第十四条 对危险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综合治理,主要工程措施有: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型板钢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反光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
第十五条 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编制本区内不同工程类别的标准施工图,原则上应将工程条件基本相同的各整条线路(根据路线长度、地形情况可分为2-3段)作为一个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各条线路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应整体协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
五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业主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七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公路行业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应组建内部监理专班,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以下技术指标和规范、标准等进行工程质量检评。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和钢筋混凝土护栏: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公路路肩情况选择嵌锁式、扩大式、桩基和钢筋桩方式,地基承载力不小于150KN/M2,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0,护栏的级别、各级别规格、适用条件参见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
波形梁护栏:波形梁护栏的最小设置长度当车速V≤60km/h时,最小长度28米;当车速60<V≤80
km/h时,最小长度48米;两段路侧护栏之间间距不到50米时,宜在该两路段之间连续设置。B级、A级钢护栏柱距4E/2B,SB级钢护栏柱距2E/1B,钢护栏相关指标参见《高速公路波形梁钢护栏》(JT/T281)、《公路三波形梁钢护栏》(JT/T457);
标志、标线: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路面标线涂料》(JT/T280);
突起路标:参见《突起路标》(JT/T390);
轮廓标:参见《轮廓标技术条件》(JT/T388);
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40CM,高出地面6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15CM×15CM,配筋,桩间距6-10M,混凝土强度不小于C25,混凝土标号采用JTJ022-85规范。
示警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30CM,高出地面6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20CM倾角45O红白相间油漆,断面40CM×200CM,墩间距2M,采用20号片石混凝土,混凝土标号采用JTJ022-85规范。 六 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狠抓落实”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帽)及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指挥交通,保证施工路段行车安全。
七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96)的要求,加强日常养护管理,经常保持安保设施完整、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加强路政巡查,及时查处损坏安保设施的行为,追回路产损失,其赔偿费应用于安保设施的修复。
第二十三条 损坏的安保设施应及时修复,严重破损的应在30天内修复,轻微破损的在15天内修复,丢失的在30天内补齐。
八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