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帐务处理: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扩展资料:
(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中,将原有的“递延税款”科目,更名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负债
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收入
新版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具体的指出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的期初计量。我个人认为应以1、捐赠方能提供被捐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并有可靠计量依据的,可据此入账,2、其公允价值+相关费用+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这个我没有找到应关的依据,只是个人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接受捐赠,应做为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会计准则帐务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1.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2.接受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一般不用缴纳税金,你捐赠他人时才缴纳税金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将待转资产价值转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