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合同中的条款又和该规定冲突,怎么解决?

2024-11-20 20:37: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此时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关键还是要是要看该条款违反的是法律的什么规定,并且要看该条款的重要程度。并且对于因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分析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协议。因此合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平等。合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双方的意愿。但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也需要遵循基本的准则,比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就会无效,而是要违反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的是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依照个人意愿进行更改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如果合同中部分条款违法的,则该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如果该条款为关键性条款,则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对合同有争议,则可以通过诉诸法院得以解决。此时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因此将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回答2:

1、合同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2、如果合同中有违法之处的,那么违法部分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如果合同双方有争议,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回答3:

一般商品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如果它符合要约的要件的,可以视为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1、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所以你对照分析一下,大部分应当不是要约。而且要约得到承诺后才有效。希望能帮到你。
你的买卖合同既然已经备案,说明你们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没有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是要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完成的。

回答4: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不视为要约,那么可以按照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出卖人附有说明义务,未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09/11/id/170653.shtml 可参考该案例

回答5: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本来就不视为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除非有以下情况: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你要有证据证明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出现上述情况,则该约定无效。否则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