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体育社会团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厅、司、局的秘书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 办公厅的主任办公室、秘书一处、档案处是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的上报下发、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体委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养成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文秘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国家体委的公文种类有:
(一)令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密级的划分标准按《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保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在文件首页左上角醒目位置印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不属秘密文件,内容又不宜对外公开的,应当在文件右上角适当位置注明“内部文件”。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以厅、司、局为单位统一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一般不用书名号和标点符号。
以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标题不标明发布机关;以通知发布的规章的标题中,规章名称应当加书名号。
(七)主送机关,是指报告、请示的领导机关或者要求执行的机关;协助执行或者需要知道公文内容的机关为抄送机关。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报机关加盖印章,但在首页要注明会签单位的签发人姓名。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以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加盖主任名章。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体委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