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季度预缴所得税,年末根据企业情况调整作年度汇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为确保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预缴申报时不须进行纳税调增或纳税调减, 统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预售收入按新的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即按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写在纳税申报表第4行的“利润总额”中。
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和小规模的申报期限都是一样的,增值税是每月15号之前申报,企业所得税是逢1、4、7、9月份的15号之前申报(节假日顺延)
通常增值税不存在预缴,除了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度预缴是可以由税务局决定的。通常小规模企业都是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