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紧密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 right of the person
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是与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权利,例如姓名权、荣誉权、创作权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②人身权可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称、字号的权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荣誉权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或行为所发生的权利,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③人身权利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紧密相连,不可分离。除依法律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一部著作或一件发明的创作权和荣誉权永远属于作者或发明者,一般不因他们的死亡而变更。亲权、监护权只要不被法律剥夺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属于具有亲权和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人。人身权受行政法、刑法保护,也受民法、劳动法、婚姻法保护,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有保护亲权的专章规定。不少国家对著作、发明的创作权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中国1980年《婚姻法》、1978年《发明奖励条例》和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对姓名权、发明权和发现权等都作了保护的规定。
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财物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要求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产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国家里,对作为财产权客体的财物种类的限制也不同。在资本主义国家,除已宣布为国有的财产外,几乎所有的财物都可作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在中国,则财物依其属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依其地位与作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财产权
前面说过,财产权是很难界说的,但财产权又是现在(在人类发展的长时期内)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必须要将之单列一类。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划出来时,通常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分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现在只好说,以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亲属关系相分离的生活利益为内容、而又不属于知识产权和社员权的权利,均属财产权。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的定义。
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的特点有:(1)财产权的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权,为一切人所享有,也不像亲属权,只要与他人发生亲属关系即享有亲属权。财产权的客体限于该社会制度下法律允许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土地属于国有(全民所有),不得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为作为民事权利的私人财产权的客体。即在债权也有这种情形,所谓不融通物即指不得为交易客体从而不得为债权客体之物。因此,财产权的情形常因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而有不同。历史上奴隶制下与资本主义制、现代资本主义制与社会主义制下的财产权的情况很不相同。在这一点,财产权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权利,[7]与人格权亲属权大不相同。(2)财产权除极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财产价值的,这种经济价值又是可以金钱计算的。通常讲到这一点,都以私人信函、爱人遗物(如头发)等也可为所有权的标的为例。就在这种情形,当这些东西成为交易标的时也是有经济价值的。(3)财产权原则上都是可以处分的,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指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不具专属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在一般情形,权利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产人的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失踪人或禁治产人的权利由管理人行使等。当然,财产权中也有具专属性的。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现在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一)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为:1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2债权;3知识产权;4人身权。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民事权利有本质的区别。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反映的是财产分配、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但一般不具有财产属性。而知识产权同时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因而与上述的人身权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相对于有形财产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无形性表现在行使权利时,不以权利人对实体财产的控制为转移。因此,知识产权是区别于财产权、债权和人身权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无形性特征具体到著作权来说,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例如,受赠与人接受画家赠与的一幅绘画,画家并不能因其转移该绘画的所有权而丧失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的著作权是独立于作品的载体而存在的。
(二)著作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权利
一些理论家认为,著作权是“天赋”的,是人权的一部分。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事实上,在法律有规定以前,著作权并没有得到承认。现在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内容、期限、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这说明著作权需要由法律予以确认。
(三)著作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法律特征。
专有性,指除权利人允许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地域性,指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保护协议外,一国法律保护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域外效力;时间性,指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保护,如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超过此期限,著作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富。
(四)著作权具有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的特点
第一,著作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也就是说作品应当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得来的,可见著作权不排除独立创作中出现的巧合情况。专利权不同,两人申请同一专利的,专利权只能授予在先申请人。第二,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程序等各类作品。但是,作品的构思、创作方法、技巧,以及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等均不受保护。而专利权保护的是解决技术领域中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的构想,这种新构想必须同时具备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商标权保护的是商品标志或服务标志,既商标,它的构成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第三,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对其作品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自作品完成创作起,就享有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续,经政府主管机构批准后方能取得。
(五)作品自愿登记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要求一致,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但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对作品,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实行自愿登记。该办法明确指出,这种登记制度是一种形式上的登记,目的在于帮助司法机关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同时也为他人使用作品时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一条方便的途径。可见,无论作品是否实际登记,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均不受影响。我国的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需要说明的是,对计算机软件的自愿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我国软件发展的政策,简化登记手续,国家版权局2002年2月20日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软件登记办法。
【著作权的特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