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术语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025-02-24 12: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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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理解基本正确——海运情况下的货权转移,是以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在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 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这种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没有将该正本提单移交之前,货权在发货人手中,只有当发货人将背书后的正本提单移交给收货人后,货权方才转移。所以,上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移,以正本提单的移交完成转移,而与CIF等贸易术语无关——即货权的转移是以正本提单转移而转移,与贸易术语无关。

回答2:

买卖合同关于所有权及风险责任的安排是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做出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术语并非强制适用,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CIF术语为基础来约定买卖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其内容可以与CIF术语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从而形成贸易术语的实际变形,同样也可以在合同的履行中因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对双方的风险承担做出实际变更。从这点而言,允许买卖双方按照真实意愿对其进行修改和变更。而且,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对于承运人来说,都属于“货方”,“货方”内部相互转让责任和权利的行为属于他们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何况本案中货物是因为船舶漏油而受到污染,货物受损并不是意外风险所致。另外,《贸易术语通则》只说明不同术语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未涉及货物所有权的归属。

  对于托运人诉权与风险的关系,法院认为两者并无直接联系,但两者有着间接或隐含的联系。在实践中,托运人用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到银行议付结汇显然是在货物装船之后,风险转移与提单转让的时间点并不相同。而且,买卖双方可以对CIF术语下风险的承担进行修改或变更,实践中可能会发生提单已转让而货物风险仍由托运人承担的情形,但是在此种情形下,因为托运人诉权的丧失是以提单的转让为标志的,所以,尽管货物风险仍未转移,但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在提单转让后已然获得了诉权。

回答3:

合同中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为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而仅约定以CIF交货的,那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般由交付单证时起转移,即象征性交付。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甚至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但措辞要明确,比如说“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s this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the title of the good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