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程序
1、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2、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3、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4、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扩展资料:
一、福利院在为孤寡残幼服务中需要募集更多的人力智力物力和社会资金为老人孩子兴建项目和设施,我们期待医疗、康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把国内外先进的理念、康复器材与手段请进来,
福利院资金来源除政府投入、给予信息资源、政策支持外,还包括国内外社会各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团体的捐赠与赞助,各类组织、团体举办的募捐、义捐,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慈善资金、慈善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福利院在使用捐赠款物时,管理公开透明,使用公正公平,程序规范,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严格执行捐赠款物使用管理规定,定期向捐赠人、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有关法规对独家捐助的专项基金可拥有基金的冠名权,独家捐助的项目可印制企业的广告或公益性广告,对捐助资金超过工程总额50%可冠其名称,对捐赠额较大的项目予以署名立传,允许以个人家族名义冠名。
对组织和个人捐助1万元以上的,在捐资芳名录或项目显著位置作永久性标记,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和组织、呈报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予以表彰。
二、社会功能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个成员之间能够真正彼此关心,互相支持的社会,一个真正能够关注弱者,救助弱者的社会,才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也只有这样,才能说这个社会不仅发展了,而且也文明了。
社会福利院努力营造发展慈善事业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在院内外积极引导、倡导和有效的组织协调,增强全社会的现代慈善意识,使慈善意识在人们的脑海中扎下根来,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
福利院里的老人孤残儿童无数次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众志成城,滴水汇川,来自海内外四面八方的无私奉献和爱心浇注,把阳光雨露撒进老人孩子们的心田,一颗颗真诚的心,一份份无私的爱都将永载爱心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院
社会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程序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有父母的残疾儿童可以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