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胃镜的检查费医保可以报销吗?

2024-11-14 12:16:1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住院报销;
1.在入院时请填写医保入院登记表并交回收费处,尽量不要在出院时才填写,否则会增加您的出院结算等待时间。
2.凭出院通知单到收费处办理出院清账手续,
3.到社保(或居委)报销(含外地医保),出院结账后,凭住院发票、出院证、费用清单到社保(或居委)报销。
医保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回答2:

如果是在门诊看的不能报销。只有住院的话才能按比例报销。如果胃镜结果是浅表性胃炎的话可以申请办门规。办了门规后,以后在指定医院或社区看病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了,自己承担的费用很少。可以打当地的医保咨询电话问一下,或登录当地的医保网上查询一下。

做胃镜检查需要的药费属于医保范围,但是无痛胃镜所需的麻醉药部分属于自费项目,大约可以报销在500元以内。胃镜的检查一般都不是纳入医保范围内的,所以,这个是需要自费的,在三甲医院做检查是可以的,建议在检查后拿处方到乡镇卫生院拿药,是可以报销一部分的。

扩展资料: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医保报销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范围

回答3:

胃镜能否医保报销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

普通人群在门诊进行胃镜检查时是不能够报销的,而在住院期间如果有检查指征,进行胃镜检查,这是可以进行医保报销的。

而对于胃癌、胃恶性淋巴瘤的人群,如果在当地慢性病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即使在门诊行胃镜检查也是能够进行医保报销的,且报销比例和住院相似。当然这还需要根据当地医保的政策来决定。

医保报销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回答4:

如果是在门诊看的应该不能报销吧。只有住院的话才能按比例报销。如果胃镜结果是浅表性胃炎的话可以申请办门规。办了门规后,以后在指定医院或社区看病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了,自己承担的费用很少。你可以打当地的医保咨询电话问一下,或登录当地的医保网上查询一下。

回答5:

法律分析:一般住院期间检查胃镜是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门诊检查一般无法进行报销。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缴费以低水平的绝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能承受的费用为准,广泛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不同性质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特点;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为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