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主要体现在伤残赔偿金和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区别就是赔偿标准的不同。不过赔偿权利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差别很大,因为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是按人均收入计算的,而中国的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人均收入差距非常大,具体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人均收入指数乘以20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不过其他诸如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是完全一样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现在最高院的批复已经认可了这种做法即只要证明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照城市生活标准进行赔偿。
在2020年之前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农村和城市标准不一样,城市标准是农村标准的近3倍,那现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