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居住证,换工作但居住证未到期,是不需要转到新单位的。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扩展资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持有上海居住证,换工作但居住证未到期,是不需要转到新单位的。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扩展资料
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五条(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或者挂失、补领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在办理出来之后如果在有效期内换了工作单位,是不需要转到新单位的,只需要到效前一个月正常提交续办证手续就可以了,关于上海居住证在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新证,如有任何问题可以参考以下链接http://www.dongling-hr.com/content/?110.html
在积分有效期内,如需变更就业单位信息,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有:
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等。
我的居住证积分在有效期内,现在我换工作单位了,那么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把积分上面的单位信息变更掉?
居住证单位信息变更由个人到居住地(居住证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居住证积分单位信息变更需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进行申报,其他单位及个人不能申报。
单位变更(用人单位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1、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离截止日期应有2个月及以上有效期;
(3)五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证书复印件(过渡期);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信息变更后使用身份证原件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正常流程:持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原单位的退工单办理单位信息变更,重新打印居住证副联。